原始问题:
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
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应当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会计鉴定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条例”)的有关规定进行。在识别、评估和报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,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:
- 对于被诉方未向存款人合法承诺或承诺的内容进行明确分析。
- 对存款人所偿还的本金及利息金额的核对、分解、整理。
- 对于存在的无效合同、不正当得益或者已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而失去效力的合同,应当对相关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界定。
- 核对未能正常履行义务而造成存款人遭受金额并明示相关保障情况。
- 根据上述情况作出是否属于“非法吸储”以及遭受金额大小的结论性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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